均役法是李氏朝鲜于1752年推行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措施,其核心目标在于调整租庸调制度框架下的税负分配结构。该法将替代兵役的人头税"军布"由年征两匹减为一匹,同时将原属王族权贵私占的渔税、盐税、船税纳入政府统一征收体系。为弥补财政缺口,通过结米、结钱等名目增加田税征收。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军布负担,但导致渔民、盐民税负增加,农民亦因田税加重而实际税负未减 [1]。
- 实施时间
- 1752年(朝鲜英祖时期)
- 核心措施
- 军布税减半征收
- 税权改革
- 收回渔盐船税权
- 税制结构
- 租庸调复合税制 [1]
- 历史背景
- 租庸调制度演变 [1]
制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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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朝鲜延续中国唐代租庸调制度框架,至17世纪中期原有税制已显现弊端,1752年开始实行均役法。随着土地兼并加剧,原以人头为基准的庸调征收出现严重失衡,权贵阶层通过私占渔盐税源导致财政收入流失。朝鲜英祖时期为整顿财政秩序,在原有大同法改革基础上推行系统性税收调整 [1]。
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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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年颁布的均役法实施三大核心措施:
- 降低军布税负:将替代兵役的军布由年征两匹减至一匹,直接减轻人丁税负担
- 税源国有化:将原属权贵私占的渔场税、盐场税、船舶税纳入国家统一税目管理
- 田税补充机制:通过结米(按耕地面积征粮)和结钱(折银征收)方式提高田赋税率,弥补军布减征带来的财政缺口
税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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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形成复合型税收架构:
- 租:延续传统田亩税,改革后占赋税比重显著提升 [1]
- 庸:军布税虽减量但仍维持人头税性质 [1]
- 调:贡纳物种类随税权集中而扩大,涵盖渔盐等新税源
该制度设计试图通过调整征收基准实现税负均衡,但因未改变土地所有制结构,导致实际执行中产生新的税负转嫁问题 [1]。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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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初期显现双重效应:
- 农民群体受益于军布减征,但新增田税抵消部分实惠
- 沿海渔业、盐业生产者首次被纳入正式税籍,承担新增专项税目
- 王室财政状况改善,1752-1760年间中央库府储银增长约37%
历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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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的局限性表现在:
- 土地兼并未受限制,新增田税加重小农负担 [1]
- 税权集中引发基层胥吏舞弊,导致农民实际负担加重 [1]
- 未能解决三政(田政、军政、还谷)紊乱的根本矛盾 [1]
- 为19世纪朝鲜税制崩溃埋下制度性隐患 [1]
实施后三十年间经历四次局部调整,1776年正祖即位后逐步推行"通共法"进行制度修补,但核心框架维持至朝鲜王朝末期。该改革标志着朝鲜传统税制从单一实物税向货币税过渡的重要转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