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比论证是逻辑学中通过比较相似事物的共性进行类推以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 [1]。其核心在于以客体事物与主体事物的共有属性为基础,推导二者在特定性质上的一致性。
该方法需满足三要素:两事物存在共同属性为前提;通过比较建立逻辑关联;以客体事例支撑主体结论。客体事例可来自现实、寓言或假设,主体事例通常为单一对象。二者相似点越多,论证效力越强。
历史上,类比论证常见于文献与论辩。如中国古代《邹忌讽齐王纳谏》以邹忌与齐王的处境类比论证“王之蔽甚矣”,《察今》以“刻舟求剑”寓言类比变法必要性。现代案例中,鲁迅曾借尼采主张类比批判文化盲目输出。论证形式既可独立贯穿全文,也可与其他逻辑方法结合使用。
- 中文名
- 类比论证
- 拼 音
- lèi bǐlùn zhèng
- 注 音
- ㄌㄟˋ ㄅㄧˇㄌㄨㄣˋ ㄓㄥˋ
- 性 质
- 论证方法
- 成立前提
- 相同特点
- 相关出处
- 《邹忌讽齐王纳谏》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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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士通过比较两种相似的事物,主张因为两事物相似,因此在其中之一成立的现象,在另一事物身上也应该成立的推理过程。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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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其中,“相同特点”是这种论证方法能够成立的前提,没有它,就无法进行类推;“比较类推”是这种论证方法的根本标志,没有这个推理过程,就达不到证明论点的目的;“已知事物”是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为所要论述的主体事物服务的客体事物,没有这个条件,不能使类推的道理明显化,不易为读者接受,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这种论证方法通过客体事物与主体事物相同特点的比较,把客体事物的性质类推到主体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体事物具有客体事物同样的性质,从而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作者把邹忌受到不切实际的赞美即受蒙蔽的这一性质类推到了齐王的身上,生动地证明了“王之蔽甚矣”这一论点。又如: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一文中,以尼采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类推到中国也不是太阳,也没有无尽的光和热,不可能一味的给予,除非中国像尼采那样疯掉。由此可见,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
类比论证法在表现形式上,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主、客体事例的数量看,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主体事例只能是一个,而客体事例则不受限制,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如《察今》里就有“荆人涉雍”、“刻舟求剑”、“投婴于江”这三个客体事例,每一个客体事例后面都有一段比较类推的文字,起着反复论证反复强调的作用,从而形象地揭露了“今世之主”一成不变地“法先王之法”的荒谬。客体事例的来源,可以是生活中的真实事例,也可以是假设的事例;可以是一个包含科学原理的事例,如《晏子使楚》中的因水土不同而橘变为枳,也可以是寓言故事,如《察今》中的三个事例;还可以是成语典故,如《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中的滥竽充数。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主体事物与客体事物之间的相同特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许多个。如《察今》,主体事例“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与它的三个客体事例之间,就只有“主观的做法不适应客观的变化”这一个相同的特点;而《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主体事物齐王与客体事物邹忌之间,在宫妇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内对齐王的态度及妻、妾、客对邹忌的态度上,均表现为“私”“畏”“有求”这三个方面的相同特点。相同的特点越多,主体事物就越具有客体事物的性质,越能暴露主体事物的本质。类比论证法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有的通篇都用这一种论证方法,类比到底,如《邹忌讽齐王纳谏》;有的只在文章的某一部分运用这种论证方法,并把它与其他论证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如《公谏》就是把类比论证与演绎推理结合起来运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