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公开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中国基金会发展历经四个阶段: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原始基金限额及组织架构要求 [4] [11],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运作。截至2014年,全国基金会总数达4117家,非公募基金会占比63%;2022年底总量增至9316家,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五省份占比集中 [2-3] [12]。202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公开征求意见 [10] [13]。
- 中文名
- 基金会
- 依据法规
- 《基金会管理条例》 [5]
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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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1981-1987年,处于起步阶段。基金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关于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尚无相关法规。
第三阶段:1997-2003年,处于清理、整顿阶段。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对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基金会发展处于停顿状态。
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快速发展阶段。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条例明确规范了基金会内部治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善款使用等内容。基金会发展速度加快,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政策变化进一步促进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全国很多省份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在市县级民政部门就可以注册非公募基金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规定要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国基金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存在着广阔的成长空间。
特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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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的特征
1、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3、非政府性
基金会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政府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是具有自主决策、自治的独立法人;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是民主治理、公开的社会组织;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
4、基金信托性
基金会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有两层含义:一是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是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二是基金会是以公益财产形式存在的财产集合,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体现。
- 基金会的功能
第一,可用于大规模的社会福利以自愿的方式被聚集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到 20 世纪末,美国的基金资产总额为4800 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基金高达300 亿美元,基金会数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统计中,欧洲国家的基金多达10 万之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中的基金会大量出现。
第二,基金会的目的是为全人类的明天服务,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社会愿想,基金会需要对自身进行思考,实现一种自身发展的创新。
第四,基金会是公民社会发育的推进器。公民社会强调每个人的独立行为能力。基金会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财富结构,不仅推动了在政府和企业部门之外的社会财富的聚集,而且通过基金会的公益运作将社会资源的支配权交给了公民的代表,将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愿集中起来,将公民的权利回归到公民手上,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建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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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章程草案;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1]
成立步骤
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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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民发〔2012〕124号
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六)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七)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八)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九)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十)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十一)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二、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三)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六)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的信息公布
(一)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
(二)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三)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四)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五)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七)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基金会应当在内部制度中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
1.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以下简称日常运作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
2.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以下简称项目直接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3.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组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9]
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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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自2010年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会之后,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很快。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增长迅速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政策推动,《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地位和基本运作规则,近几年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进一步促进了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增长;2008年之后社会对慈善行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关注;2025-08-07起《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免税比例等。
2014年,全国共有基金会4117个,比上年增加568个,增长16.0%,其中:公募基金会1470个,非公募基金会2610个,涉外基金会9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8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含涉外基金会)227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74.3亿元。全年对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13起,取缔1起。 [2]2014年,捐赠收入排名前10位的基金会捐赠收入之和为82.13亿元,占全国基金会捐赠收入总额的23.94%。其中,捐赠收入排名第一的是中国癌症基金会,其捐赠收入达到213092万元,其次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其捐赠收入达到148997万元。对于极少数的基金会来说,除捐赠收入外,其他收入也可能占主导,这与国内基金会行业发展不成熟的现状相关,也与基金会关注的领域有关,一些"雪中送炭"的领域,如儿童救助、扶贫等更容易获得公众关注,而文化艺术类或者是研究类的基金会在筹款上可能相对困难。
从数量与分布概况看,基金会发展显现出以下趋势:
3. 7个省市基金会数量占据全国总数的61%。
从地域分布上看,基金会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分布着较多的基金会。截至2025-08-07,在全国4931家基金会中,位于广东省的基金会数量最多,达到689家,占全国总数的13.97%,其次为北京市,其基金会数量为582家。此外,超过一半的基金会集中于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5个省份,这些地区也是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远远多于公募基金会数量的地区。
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9316家。 [3]
关注领域
截止2013年底,中国的基金会活动领域大多集中在教育以及传统的救灾济贫、扶弱助残、医疗救助、文化等方面,而致力于推动艺术、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社区发展、及公益支持等更为广阔的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基金会则比较少。也有一些新成立的基金会已经更多地关注新兴领域,包括国防建设、传媒、地质科学等方面,包括:云南三益文化国防基金会、环球公益基金会、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等。
公信力质疑
2011年,中国公益慈善界经历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多事之秋,先是郭美美网络炫富的行为引发了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接着,中华慈善总会发票事件、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非希望工程、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投资放贷,又相继遭到舆论的质疑和抨击。在“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公益界,不断涌现的慈善丑闻使得整个公益行业的公信力都受到影响。
正如当年的希望工程创始人、如今的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所言,由郭美美引发的“官办”慈善公信力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已经显现:“尽管四个机构涉及的麻烦和背景、原因、性质各不相同,但社会对这些事件的质疑和责问,不论是专业还是外行,理性还是不理性,无不指向‘官办’慈善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表达了对‘官办’慈善机构的不信任。这个乱局的出现看似偶然实属必然,归根到底是官民不分的慈善体制惹的祸。”
2025-08-07,中基透明指数(简称FTI)在北京发布。中基透明指数,即中国公益基金会透明指数。这是一套有关基金会透明标准的评价系统,其评价指标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捐赠信息等共60个,并以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渠道和完整度等作为参数,以排行榜单为呈现形式。排行榜将按照基金会最新透明分数每周更新一次,排名越靠前,代表基金会透明度越高。中基透明指数由基金会中心网、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中国NPO自律行动委员会、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论坛和众多基金会组织参与研发。“它标志着我国公益基金会在制定社会管理标准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据介绍,这个指数具有公开性、科学性、民间性、国际性,将推动中国公益基金会行业提升信息化水平。
中基透明指数一方面树立行业可量化的透明度标准,另一方面分享实践经验和互联网工具,实现基金会透明度的提升和基金会管理能力的跨越式发展。这个指数将帮助基金会根据标准增强自身透明度,并了解自己的信息公开程度在行业内的位置。对于公众而言,可以以透明指数作为捐赠参考,从而促进慈善行业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转型与挑战
1、公募基金会亟需转型
公募基金会拥有着公募权这一优势资源,很多老牌公募基金会规模扩大迅速。然而,“如何把钱花好”成为这些基金会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这促使他们思考基金会的未来定位。有些则开始了由运作型向资助型基金会过渡的转型尝试;也有基金会开始创造平台,将公募权分享给草根公益组织。
事实上,自2010年开始,一些全国大型公募基金会就纷纷宣布,将从操作型基金会转向资助型基金会,即基金会由筹资后自己做项目,转变为培育和资助草根公益组织。
越来越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试图从操作性基金会转型资助型基金会,然而捐赠人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以及草根公益组织专业性不高、执行项目效果难以预估的现状,使得公募基金会转型步履维艰。
2、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过程中的挑战
对于大多数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其自身的可持续性的资金来源问题也开始引起重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基金会每年支出资金不是来源于投资回报,而是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因此如何保证基金会自身的良性发展已经是个问题。
如何获得持续性的基金来源,采取多样的基金增值方式,获得安全的高收益,已经成为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过程中无法绕过的课题。事实上,在一些基金会发展发达的国家,捐助基金会不是单纯的捐助,而是一种“投资”。非公募基金会应该利用自身的创始基金进行运作投资,产生效益,从而使基金会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可持续地发展。